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其他 | |
發(fā)文機關: |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
標 題: |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曲靖市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fā)文字號: | 曲政辦發(fā) 〔2019〕107號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21 09:54:02 |
主 題 詞: |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曲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曲靖市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條 為促進曲靖市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提高科技 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充分發(fā)揮科研設施和儀器資 源對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服務和支撐作用。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云政發(fā)〔2015〕48號)以及《云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公告2017年第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曲靖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設施和儀器,是指產權單位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科研設施和儀器。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主要是指曲靖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yè)等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將自己管理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供其他單位、個人用于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fā)的行為。
第三條 開放共享的原則:
?。ㄒ唬┮缘怯泜浒笧榛A,合理配置科技資源,避免重復購置和盲目購買。
?。ǘ┮蚤_放共享為手段,實現(xiàn)科研設施和儀器資源共享,提高利用率、杜絕浪費。
?。ㄈ┮蕴剿鞫嘣拈_放共享模式為方向,充分釋放科研設施和儀器潛能,助力全市產學研的融合發(fā)展。
第四條 成立曲靖市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市政府領導擔任,成員由市發(fā)改委、市工信局、市教體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yè)農村局、市文旅局、市衛(wèi)健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能源局、市林草局相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統(tǒng)籌全市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協(xié)調本系統(tǒng)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納入開放共享登記備案和開放共享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科技局,作為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工作職責:
?。ㄒ唬┲贫ㄈ锌蒲性O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并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ǘ娀麄?,努力營造“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社會氛圍,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
?。ㄈ┩ㄟ^《曲靖科技信息網》公開登記備案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為開放共享提供查詢便利。
?。ㄋ模┙M織開展開放共享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ㄎ澹┩瓿深I導小組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和完善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制度。
?。ㄒ唬﹪铱萍计髽I(yè)孵化器、省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國家和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重點實驗室管理的科研設施和儀器,必須在本辦法發(fā)布的三個月內,到市科技局進行開放共享登記備案。
?。ǘ┦褂萌~或部分財政性資金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管理單位應當盡可能在本辦法發(fā)布后,或者正常使用后,到市科技局進行開放共享登記備案。
第七條 鼓勵管理單位將以非財政資金購置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八條 管理單位要做好開放共享科研設施和儀器的保養(yǎng)維護工作,保障科研設施和儀器具有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和足夠的對外服務時間。
第九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收取費用,開放服務收費標準可在科研設施和儀器登記備案時一并登記,通過《曲靖科技信息網》向社會公開,也可由雙方協(xié)商議定。行政事業(yè)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度在全市范圍組織一次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凡使用全額或部分財政資金購置科研設施和儀器的管理單位,原則上都應參加績效評價。鼓勵以非財政資金購置科研設施和儀器的管理單位參加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主要內容:
?。ㄒ唬墓δ芾寐?、使用率、對外開放共享程度、科研設施和儀器完好程度以及產生的效益等方面評價開放共享情況。
?。ǘ姆账?、人才培養(yǎng)、科研成果、管理水平以及條件保障等方面評價管理單位服務情況。
第十三條 開放共享服務績效評價時間范圍為上年4月1 日到當年3月31 日。
(一)管理單位按照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填報評價材料。
(二)績效評價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針對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評價。
?。ㄈ┛冃гu價結果經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為優(yōu)秀的管理單位申請購置科研儀器設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批準其申請。在申請科技項目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yōu)先安排。
第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參加績效評價,或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管理單位,當年不得申請用財政資金新購科研儀器設備,并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