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家安全生產(chǎn)的重要講話精神,為了保障水閘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發(fā)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南盤江管理所完成了恭家壩閘、東風閘、中河閘、下橋閘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現(xiàn)將有關成果向社會公布。
一、劃界成果
(一)恭家壩閘管理范圍為82.21畝,保護范圍329.84畝;
(二)東風閘管理范圍為69.47畝,保護范圍311.84畝;
(三)中河閘管理范圍為15.65畝,保護范圍107.94畝;
(四)下橋閘管理范圍為98.21畝,保護范圍311.84畝。
二、劃界標準
根據(jù)《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本次劃界工作采用標準為:
(一)管理范圍為大、中型攔河閘壩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兩側30米至50米;小型攔河閘壩上、下游50米至200米,閘壩兩側10米至30米。
(二)保護范圍為大、中型攔河閘壩管理范圍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攔河閘壩管理范圍外延20米至100米。
三、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chǎn)、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鉆探、挖砂、修墳;
(三)開采礦產(chǎn)資源、興建涵洞、開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為。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nèi),除執(zhí)行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nèi)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溝、建窯;
(二)傾倒垃圾、秸稈、廢碴,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四)侵占、毀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五)擅自操作水閘、啟閉機等設備;
(六)建設與水利工程管理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七)炸魚、開墾、砍伐林木;
(八)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qū)開展水產(chǎn)養(yǎng)殖;
(九)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開展水產(chǎn)養(yǎng)殖;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五、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將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六、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水務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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